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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注销 可依法索要欠薪

【案情】 毕女士原在甲公司工作,离职时还有2个月的工资没有结清,甲公司财务部门让毕女士复印了欠薪记录。她从甲公司离职后回老家工作,甲公司一直未支付欠薪。最近,毕女士利用休年假的时间赶到甲公司所在地,才得知甲公司已经注销关闭了。毕女士该找谁讨要拖欠的工资?

【释法】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因此,毕女士现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把甲公司、甲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列为共同被申请人。这样,若甲公司已无财产,仲裁机构会裁决由甲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等支付欠薪。

另外,毕女士也可以要求清算组成员赔偿损失。根据规定,公司在解散、注销前应当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的职责包括通知、公告债权人和清理债权、债务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的规定,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可以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毕女士一直不知道甲公司解散和注销的情况,说明清算组在清算期间没有依法通知她申报债权,因此,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请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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