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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2月26日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13年11月13日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施行后曾对普达措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目前由于《条例》对国家公园体制试点中国家公园建设理念认识与总体方案要求有差距,存在多头管理和监管职责不到位、资金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因此《条例》具有修改的必要性。

由于《条例》的产生是在全国无国家公园相关法律、法规可供参照和经验借鉴的情况下制定的,现逐步凸显出一些诸如无综合执法权、处罚条款设置不够科学合理、自然保护区与国家公园保护地之间的关系不够清晰等问题。

2005年以来,由中央主导在全国开展了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为保障和指导国家公园的试点改革工作,为全国国家公园的推广提供可参考和复制的经验,中央先后出台了《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和《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等重要文件,指导全国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按照中央精神进行试点改革。2018年8月,国家自然资源部到全国国家公园体制改革试点区开展督查工作,在《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反馈国家公园体制试点专项督察意见的函》中提出《条例》与《关于云南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精神有不相符的情况。2019年7月通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开展的第三方评估工作的反馈意见中也提出《条例》有待完善,《条例》先于《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出台,其立法宗旨、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原则以及机构主要职责、总体规划、保护与开发、经营与管理等规定与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要求不一致的意见,要求进行修订完善,并作为2020年国家冠名认定的刚性要求之一来进行整改落实。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新形势下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的改革精神,保持与中央的高度一致,《条例》修订已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我州高度重视《条例》的修订工作,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的相关精神和普达措国家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于2019年年底启动了《条例》修订工作。在修订过程中,起草部门先后深入公园社区、经营企业、相关管理部门等进行调研,对原《条例》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等进行了实地调研,掌握了一线资料,同时对国家层面出台的有关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相关文件精神进行学习、领会、吸纳,考证了国家公园与其它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关系,同时参考了国外的美国黄石国家公园法案、国内的青海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等,对合理修订《条例》内容起到了积极的借鉴作用。《条例》对公园管理机构的职能职责、公园功能分区等重要内容作了进一步的修改认定,在经过多次的意见征求、修改和专家论证后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

《条例(修订)(草案)》共六章,分总则、规划与建设、保护与利用、经营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四十二条。

《条例(修订)(草案)》基本涵盖了国家公园应发挥的功能内容,将为推进一园一法进程、促进公园的依法管理和普达措国家公园的持续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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