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婚姻家庭刑事犯罪案件专题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23 10:02:37

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些因婚姻家庭纠纷而发生的刑事案件及相关法律知识。

    家庭是温暖的港湾,是容纳爱的天地。但综合近几年来我院审判实践发现,重大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致死案件,多因家庭矛盾、婚姻纠纷、情感纠葛而引发。夫妻天天在一起生活,时间久了,难免会产生一些矛盾。但是,出现矛盾并不可怕,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关键是要懂得如何化解矛盾,不让矛盾升级。一些过激的语言、过激的行为,会加剧夫妻矛盾,最终闹得两败俱伤。

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两个实际发生的案例。

    基本案情张某智是一名在襄阳务工的十堰人,与其妻子张某慧婚后感情一直较为稳定。

2016年初,一次偶然的机会,张某智撞见妻子张某慧与一名陌生男子在襄阳万达广场逛街。经过追问,原来该男子名叫江某强,双方结识于张某慧上班的足疗会所。此后,江某强经常给张某慧打电话、发暧昧消息,双方背着张某智约会。

张某智听后大怒,与张某慧大吵大闹要离婚。张某智想到自己的家庭快要支离破碎,而第三者江某强却“逍遥法外”,遂产生了找到江某强“算账”的念头。

2016年5月30日,张某智与江某强取得联系,要求与他面谈。双方约定好时间、地点后,张某智便事先准备了水果刀。

当日下午5时左右,张某智、将某强在樊城区一宾馆门口见面。交谈过程中,双方言语不和、互相拉扯,张某智掏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向江某强的胸部捅刺了两刀,致江某强倒地。当天,江某强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江某强系生前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伤左胸部致心脏破裂死亡。

裁判结果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上述案例中不难看出,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相互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夫妻一方违反夫妻间的义务,与他人发生婚外情的,无过错一方可以选择诉讼离婚等,对财产分割,法院在判决时,也会适当照顾无过错方。

第二个案例

基本案情    沈某某(女)与李某(男)系夫妻。2016年6月3日0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香格里拉市虎跳峡人)与被害人李某在家中卧室内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引发打斗。在打斗过程中,李某用一根木棒将沈某某打伤,沈某某则抢过木棒,用该木棒打了李某头部两下。过程中,沈某某喝下了两农药瓶盖量的农药。后两人均倒地昏迷。直到早晨6时许,沈某某打电话给亲戚告知其与李某打架,并让亲戚过来帮忙。11时许,李某被家人送往虎跳峡镇中心卫生院救治,后又被送往丽江市人民医院救治。2016年6月14日8时55分,李某从丽江市人民医院出院。2016年6月17日凌晨左右,李某在其家中死亡。经鉴定,李某系颅脑损伤死亡。

裁判结果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本案中,被害人即被告人的丈夫李某生前一直对其妻子沈某某实施家庭暴力,使被告人沈某某积怨已久,最终导致情绪失控决定和丈夫同归于尽。被告人因自身情绪失控做出错误选择导致了配偶的死亡,本人也因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也造成了家中年幼的孩子同时失去了父亲和母亲的照顾和爱护的心碎局面。所以,在家庭生活中发生口角、矛盾时,双方都应该静下来心来沟通,不要通过暴力手段伤害自己的家人。打老婆的男人就是最窝囊的男人,这是毋庸置疑的。在此,我也希望广大男同志不要想着老婆不听话我就把她打听话这种思想,这种思想是属于旧时代属于封建时代的腐朽思想,暴力解决家庭矛盾只会导致夫妻关系产生不可修复的裂痕,甚至最后闹得妻离子散。而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要注意收集证据并向加害人或者向自己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也希望广大妇女同胞们能自力更生,好好爱自己,依靠自己勤劳的双手为自己带来稳定的收入,这样,在面对家庭暴力时,我们也将更加有底气和自信去开启更好的生活!切记不要冲动,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责任编辑:马阳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