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疫情防控政策的优化调整,抗原试剂转身变成“网红”物资,一些人也动起了“歪脑筋”、耍起了“小聪明”,利用“放开”钻空子,趁机开始通过网络销售抗原试剂检测盒,采取低买高卖的方式大发“疫情财”。殊不知,个人售卖抗原试剂违法,本期以案释法,希望通过1起典型案例帮助大家增强警觉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一、案情简介 12月16日,某地警方侦破一件个人非法经营抗原检测试剂案件,犯罪嫌疑人董某在无相关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囤积大量抗原试剂盒,并加价50%以上在网络上大肆兜售,非法获取利益。目前,董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中国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和防护用品的监管要求及标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企业是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主体,且必须获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个人不能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因此,董某以个人身份通过网络平台销售新冠抗原试剂盒属于违法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典型意义 抗原检测试剂不同于普通的大众商品,个人私自贩卖抗原试剂属于违法行为,如果个人销售的抗原试剂出现假冒伪劣产品,且销售金额较大的,还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当前防疫物资出现短缺只是暂时现象,随着各地保障政策的逐步落实,将会很快得到有效缓解。在这个特殊时期,希望广大消费者保持理性认识,克服恐慌情绪,通过正规渠道合理购置防疫物资,避免上当受骗,莫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