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不老,绿水长存,《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是我国首部有关流域保护的专门法律,关系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学习《长江保护法》保护好长江母亲河。 《长江保护法》通过及实施时间: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长江保护法》包含内容:长江保护法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9章,共96条。 《长江保护法》出台目的及意义: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长江保护法》适用地域范围:长江全流域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长江保护法》十五个禁止: 1.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 2.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 3.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 4.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5.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6.禁止船舶在划定的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 7.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 8.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9.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 10.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11.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12.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 13.加强对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重点库区消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因地制宜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湿,禁止施用化肥、农药,科学调控水库水位,加强库区水土保持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消落区良好生态功能。 14.对长江流域氮磷浓度严重超标的湖泊,应当在影响湖泊水质的汇水区,采取措施削减化肥用量,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全面清理投饵、投肥养殖。 15.禁止在长江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