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治安处罚、刑事责任。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禁止的行为作了规定,包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等。侮辱主要是指通过行为或者语言贬低他人人格的行为,包括以语言、文字等方法进行嘲讽、辱骂,散布生活隐私、生理缺陷,通过网络、书刊发布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或者图片、对英雄烈士进行谩骂攻击等;诽谤主要是指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并进行散播,损害英雄烈士名誉的行为。
问:对于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法律责任相关规定有哪些? 答: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怎样对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答:(一)关于举报的主体。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和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二)关于接受举报的部门。发现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和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向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三)关于举报的内容。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一是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行为;二是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三是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行为。
问:网信、电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发布或者传输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信息,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答:有权依照英雄烈士保护法和网络安全法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是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该违法信息,防止违法信息通过网络运营者的网络再次传播。二是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违法信息,减小、消除违法信息的影响和危害。三是要求网络运营者保存有关记录,为调查处理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依据。四是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违法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网络运营者对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条规定采取的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不得拒绝、阻碍。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