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的规定是什么? 答:(1)烈士褒扬金。2011年8月1日起,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适当提高。(2)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对《烈士褒扬条例》施行前牺牲的烈士,其遗属的一次性抚恤待遇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及其解释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3)定期抚恤金。自1985年1月1日起,实行对符合条件的烈士家属发放定期抚恤金: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过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4)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自2011年7月1日起,国家给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问: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行为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答:一是在公共场所,即是指在公众可以任意逗留、集会、游览或者利用的活动场所,当众实施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言行。二是在互联网上发布侵害英雄烈士的各种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三是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散播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言行。
问:发生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后怎样寻求法律救济? 答: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