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英雄烈士抚恤优待制度的规定有哪些? 答: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英雄烈士抚恤优待制度。英雄烈士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教育、就业、养老、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优待。抚恤优待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逐步提高。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关心英雄烈士遗属的生活情况,每年定期走访慰问英雄烈士遗属。本条明确指出了英雄烈士遗属优待抚恤的主体是国家,实行抚恤优待制度,主要包括烈士褒扬金制度、一次性抚恤金制度、定期抚恤金制度,以及医疗、教育、住房优待和就业、养老服务等,确保其抚恤优待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逐步提高。
问:保护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规定有哪些? 答: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问: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网络保护及相关法律责任有哪些规定? 答: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网信和电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对网络信息进行依法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发布或者传输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网络运营者发现其用户发布前款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运营者未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处罚。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