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烈士保护法普法口袋书(五)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25 08:00:00

问:烈士公祭仪式的一般程序包括哪些?

答:烈士公祭仪式的一般程序为:(1)主持人向烈士纪念碑(塔等)行鞠躬礼,宣布烈士公祭仪式开始;(2)礼兵就位;(3奏唱《中华人共和国国歌》;(4)宣读祭文;(5)少先队员献唱《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6)向烈士敬献花篮或者花圈,奏《献花曲》;(7)整理缎带或者挽联;(8)向烈士行三鞠躬礼;(9)参加烈士公祭仪式人员瞻仰烈士纪念碑(塔等)。

 

问:针对英雄烈士在国外安葬情况有哪些相关规定

答:英雄烈士保护第十四条规定,英雄烈士在国外安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外交、领事代表机构应当结合驻在国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祭扫活动。国家通过与有关国家的合作,查找、收集英雄烈士遗骸、遗物和史料,加强对位于国外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工作。

 

问:英雄烈士遗物史料相关工作的内容有哪些?

答:加强对英雄烈士遗物、史料的收集、保护和陈列展示工作,组织开展英雄烈士史料的研究、编纂和宣传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的职责所在,负责这项工作的部门包括: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宣传部门、党史军史研究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主要工作有:第一,有关遗物史料的基础性工作。包括与遗物史料相关的收集、整理、鉴定和保存工作,主要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组织开展。第二,有关遗物史料的保护工作。第三,遗物史料的陈列展示工作。第四,史料的研究、编纂工作。第五,英雄烈士事迹精神宣传工作。

 

问: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答: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英雄烈士保护工作包括捐赠财产和提供服务。捐赠财产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英雄烈士保护法二十条所指的捐赠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捐赠具有无偿性。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给付受赠人,受赠人不因取得捐赠财产而向捐赠人偿付相应的对价。二是捐赠具有自愿性。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决定是否捐赠,捐赠的种类、数量以及接受捐赠的对象。三是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二条中规定,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如果受赠人违反捐赠协议,没有将捐赠财产用于公益目的,或者没有按照捐赠人指定的财产用途使用捐赠财产,捐赠人有权解除捐赠协议。四是捐赠具有合法性,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责任编辑:邹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