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英雄烈士的保护范围有哪些? 答:(一)重点保护近代以来的英雄烈士。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人民英雄纪念碑碑文和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本法规定英雄烈士的保护范围包括,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二)重点保护已去世的英雄烈士。本法保护的英雄烈士是已经牺牲或者去世的,不包括在世的英雄。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用“毕生奋斗、英勇献身”对“英雄烈士”予以限定,明确英雄烈士的功勋彪炳史册,精神永垂不朽。本法规定实行英雄烈士褒扬纪念、抚恤优待、名誉荣誉等特别保护制度。现实中的英雄模范人物和群体与本法规定的英雄烈士精神是一脉相承的,对他们的褒奖、人格等合法权益的保护,适用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法。本法规定的英雄烈士,与宪法精神和人民英雄纪念碑碑文、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是一致的。
问:国家保护英雄烈士的制度有哪些? 答:第一,对英雄烈士予以褒扬、纪念。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和《烈士褒扬条例》相衔接,规定了国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烈士纪念日举行纪念活动;机关、团体、乡村、社区、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军队有关单位在清明节和重要纪念日组织开展纪念活动;安葬英雄烈士时,举行庄严、肃穆、文明、节俭的送迎、安葬仪式;建立健全英雄烈士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英雄烈士在国外安葬的,应当结合驻在国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祭扫活动;引导公民通过瞻仰英雄烈士纪念设施、集体宣誓、网上祭奠等形式参与纪念活动等。第二,加强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规定了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研究,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认识和记述历史;加强对英雄烈士遗物、史料的收集、保护和陈列展示工作,组织开展英雄烈士史料的研究、编纂和宣传工作;鼓励和支持革命老区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开展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研究、宣传和教育工作;以青少年学生为重点,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鼓励和支持以英雄烈士事迹为题材、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广播电视节目以及出版物的创作生产和宣传推广;新闻媒体负有广泛宣传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义务。第三,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本法规定,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在监管工作中有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职责;网络运营者发现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网络信息时,负有及时处置的义务;建立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件的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对实施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等行为的,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第四,与《烈士褒扬条例》相衔接,规定国家实行英雄烈士抚恤优待制度;英雄烈士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教育、就业、养老、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优待;抚恤优待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逐步提高;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关心英雄烈士遗属的生活情况,每年定期走访慰问英雄烈士遗属等。
问:保护英雄烈士的社会责任有哪些? 答: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前行道路上的明灯,英雄烈士受到人民的尊崇,侵害英雄烈士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对英雄烈士的保护,每个人都责无旁贷。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这一规定旨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尊崇英烈的浓厚氛围和良好风尚,引导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在全社会培育和弘扬英雄精神,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使全体人民在理想信念、价值理念和道德观念上紧紧团结在一起,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