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接种单位使用的第一、第二类疫苗是如何采购和配送的? 过去,接种单位使用的第二类疫苗既可以来源于市县疾控中心,也可来源于疫苗经营公司。新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采购疫苗,应当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应当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因此,接种单位所用的疫苗(包括进口),无论是第一类,还是第二类疫苗,均是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按规定配送的疫苗。 因此,新规实施过度期后,疫苗经营公司不能再经营疫苗,疫苗流通呈单一渠道的闭合式管理,各个环节的温度监测更加严格,监管力度更强了。 (来源:北京市疾控中心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