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记者从省医疗保障局获悉,该局会同省卫健委、省财政厅、省药监局印发了《云南省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指导意见实施方案》。《方案》明确了我省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的保障对象、实施主体、报销比例等。 《方案》指出,我省在2017年整合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时,就对高血压、糖尿病医疗待遇保障制定了政策:一是将糖尿病、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Ⅱ—Ⅲ期纳入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二是将部分常用降血压、降血糖药品纳入居民医保目录。但随着工作的推进,也反映出门诊慢特病准入门槛较高,尤其是高血压Ⅰ期患者缺乏明确保障机制,办理确认程序还不够简化等问题。为此,我省从满足参保群众最迫切的愿望和要求出发,根据国家要求,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保障机制。从2019年11月开始,对未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但需服用降血压、降血糖药物的“两病”城乡居民参保患者,降血压、降血糖的药物纳入普通门诊支付范围,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普通门诊合并累计计算,不得低于400元。 同时,为保障待遇有效落实,一方面简化“两病”确认程序,将“两病”确认从现在医院确诊后,由医保经办机构确认,调整为直接由定点医疗机构确认,充分体现是不是“两病”由医院、医生说了算,减少群众在医院和医保经办机构间的往返跑腿,充分方便群众。另一方面,通过多措并举,完善“两病”用药供应保障机制,解决好群众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不到降血压、降血糖药物的问题。 省医保局提醒参保人和定点医疗机构注意,一是待遇从2019年11月1日开始兑现;二是“两病”门诊用药范围全省统一,超范围外药品费用不纳入保障范围;三是“两病”根据国家“两病”管理指南最新版进行确诊,并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及门诊用药长处方制度开具用药处方;四是“两病”用药保障主要依托二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州市级以上医疗机构门诊产生的药品费用不在保障范围;五是此次政策完善仅限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两病”继续执行现有政策。 (来源: 云南日报记者 陈鑫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