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23年12月31日晚,张某外出吃饭并饮酒。当日22时许,其妻子李某驾驶货车载张某等人回家,行至红绿灯路口时,因车辆熄火,张某换李某驾驶车辆。张某驾驶车辆驶出一段后,撞上前方等待红绿灯的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李某报警称其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到现场后,张某及其妻子李某均称车辆是由李某驾驶。经民警细查,事故发生时车辆驾驶人实为张某,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张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6mg/100mL。 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具有妨害司法的行为,依法均应当从重处罚。但是,法院同时认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法院判处张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释法】醉酒驾驶机动车是犯罪行为,醉酒驾驶肇事后找人“顶包”,将被作为从重处理情节,最终害人害己。“顶包”行为不仅违反社会公德,而且妨碍司法公正、扰乱司法秩序,轻则被行政处罚,重则构成包庇罪、伪证罪、保险诈骗罪等刑事犯罪。 (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李雪娇) (载《云南法制报》2025年3月3日第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