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一日一说法】借款人去世 债务谁来还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14 11:23:11

【案情】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碰到欠钱的人过世的情况,债务该由谁来承担?是“家属代偿”还是“人死债消”?债权人应如何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益?

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就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明权责,顺利调解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是朋友关系,今年1月1日,张某为维修房屋及加建新房,向刘某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为500元,还款日期为同年11月。然而7月4日张某突然因病离世。刘某向张某的家人催要借款未果,遂将张某的丈夫及其两个孩子起诉至法院,要求3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及连带清偿责任。

为了快速、高效地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法院工作人员积极组织展开庭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张某的丈夫李某称该笔债务自己并不知情,也未在借条上签字,但认可张某名下的所有遗产均是由其管理使用。承办法官首先向3名被告释明,3名被告虽不知道该笔借款情况,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还需进一步认定,但从原告刘某提交的证据来看,借贷关系属实。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应当先用于清偿债务,李某作为遗产的实际管理人,应当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同时做原告工作,望其考虑到由于张某的突然离世给家庭带来巨大变故,且家中还有孩子需要抚养,希望刘某可以在还款数额及利息上进行让步。经过承办法官耐心释法说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放弃借款利息部分,被告当场支付5000元给原告。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释法】债务人死亡,债务不会“人死债消”,其生前未偿还的债务应由其继承人在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超过部分,继承人可自愿偿还,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责任编辑:和雪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