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市民郭先生为赶回家拿上礼品再参加朋友的婚宴,在下班后驾驶摩托车闯了红灯,超速到达对面道路时,为避免与前方来车相撞,在慌乱中撞上道旁的大树摔倒受伤,这种情况能否享受工伤待遇呢? 【释法】不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非本人主要责任”是构成此类工伤的前提条件。而本案却是郭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另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郭先生明知超速、闯红灯为法律所禁止行为,对这种危险行为可能造成的自身或者他人损害,是应当预见或者已经预见的,无论是出于疏忽大意还是轻信可以避免,郭先生都存在过错,而郭先生的损害恰恰是由于其自身的违法、过错行为所致,故不构成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