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办理活佛转世事宜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孙建华 整理)
上一篇:《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节选
下一篇:【以案释法】第477期:警惕!医保卡短信出骗局 市民切勿点击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