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转世活佛继位时,由批准机关代表宣读批文,由相应的佛教协会颁发活佛证书。 活佛证书的式样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制作,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孙建华 整理)
上一篇:州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主任会议召开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