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2-07 10:02:25

案例一: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不法分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为投资者敲响警钟。2014年12月,被告人高某注册成立青岛汇利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并实际负责经营。2015年至2019年6月,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马某某为业务副总、被告人王某为崂山业务团队经理、被告人邢某为大客户经理的吸收公众存款团伙,以“汇利盈”的名义,通过发放宣传单页、广场舞宣传、组织采摘活动、业务员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人员宣传公司虚假“银行承兑汇票”投资项目,并与他人签订《青岛汇利盈壹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青岛汇利盈玖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约定购买合伙份额68天至12个月的期限、6.5%-15%的预期收益率。汇利盈公司以吸收资金量向业务员、大客户经理、团队经理、业务副总等人按比例发放提成奖金,并以吸收的资金支付购买车辆、房产、对外投资、员工工资、提成奖金、客户投资本息等。截止2019年6月案发时,以被告人高某为首的四人犯罪团伙在崂山区吸收近150人资金共5000余万元,实际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2800余万元。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马某某、王某、邢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高某等四人三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至30万元不等的罚金;责令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退赔款项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法律链接:《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迪庆普法提醒:公众在投资时一定要谨慎行事,擦亮双眼,提高警惕,不要被所谓“高大上”的门面及高息返现所迷惑,更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最终丢了西瓜捡芝麻。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脚踏实地获取财富才是正确的生财之道。为防范此类案件发生,迪庆普法还提示:1. 警惕利用亲情、友情等诱骗非法集资。不法分子不惜利用亲情、友情等熟人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扩大群体影响力。2.警惕打着投资的旗号,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开设讲座、组织聚餐、旅游等活动进行宣传,笼络人心。3.警惕不法分子营造的假象。不法分子往往通过大量招聘工作人员,租用繁华地段的高档写字楼,甚至开设多个分部,营造拥有强大经济实力的假象。4.警惕高息诱饵。不法分子以每月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大肆进行非法集资活动,随着利息负担越来越重,后续资金难以还本付息,最终造成集资参与者重大经济损失。(孙建华 整理)

责任编辑:朱芊羽

上一篇:非法集资常见套路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