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张某某、李某某商议,雇佣刘某某、李某、董某某、梁某某先后从某化工厂拉出硫酸氢钠共计239吨,倾倒在位于黄河三角洲的广利港盐场南侧的水沟中,张某某按照约定向孙某某支付好处费4000元。2018年5月13日,董某某、梁某某从某公司拉出硫酸氢钠18.9吨,在孙某某的指引下倾倒在广利港刘家盐场南侧的水沟中。经鉴定,该案倾倒废液样品为危险废物、有毒物质,致使当地土壤、水源遭受严重污染,可量化的环境损害费用76万余元,应急处置费用10万余元,偷排废液生态损害费用65万余元。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等7人违法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由被告人共同承担应急处置费、生态环境修复费、鉴定费。 “本案系倾倒危险废物、有毒物质污染环境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刘念虎表示,广利港是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的主要港口,也是加强黄河流域陆海联动开放,加强全省交通互联战略的重要枢纽。7名被告人造成黄河三角洲地区土壤、水源严重污染,应依法从严处理。本案在判处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判决由被告人承担应急处置费、生态环境修复费、鉴定费,对于加强黄河三角洲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法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