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关 于 县 乡 两 级 人 大 换 届 选 举 工 作 的 相 关 规 定(之 三)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24 09:31:19

选民登记的后续工作 

(一)选民登记的审核与复查

 各选区选民登记完成后,由选区领导小组将《选民登记名册》报县或乡级选举委员会办公室。选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选民登记工作进行审核、复查,以确保选民登记不重、不错、不漏。复查采取自查、互查和抽查的方式进行。 

(二)公布选民名单

 要严格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在选举日的20天以前,以选举委员会的名义,按选区在公共场所公布。在选民名单公布后,如发现重登、错登、漏登的,要及时补正并予以公告。 

(三)受理公民申诉 

根据选举法第29条的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迪庆州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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