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登记的后续工作 (一)选民登记的审核与复查 各选区选民登记完成后,由选区领导小组将《选民登记名册》报县或乡级选举委员会办公室。选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选民登记工作进行审核、复查,以确保选民登记不重、不错、不漏。复查采取自查、互查和抽查的方式进行。 (二)公布选民名单 要严格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在选举日的20天以前,以选举委员会的名义,按选区在公共场所公布。在选民名单公布后,如发现重登、错登、漏登的,要及时补正并予以公告。 (三)受理公民申诉 根据选举法第29条的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迪庆州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