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19 10:08:43

    2013年7月,某档案服务公司承担了某单位档案数字化加工工作。该公司项目办经理宋某,为防止制作完成的数字化档案在处理中丢失,违规将5年多的所有电子档案信息(包括涉密档案)带出委托单位,并违规存储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中。经鉴定,其中涉及数百份国家秘密。事件发生后,该公司给予直接责任人宋某开除处理,该地档案部门对本部门责任人员也给予了相应的处理。

    法律解读: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主要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复制、摘抄涉密文件资料;擅自对涉密谈话、会议和活动等内容进行文字记载或录音、录像;私自留存、存储国家秘密信息或者国家秘密载体。                    (州委普法办供稿)

    

责任编辑:杨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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