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 不得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 6.学校 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国情教育,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应当建立防止食品浪费的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实施相应的奖惩措施。 7.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细化完善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用餐规范,加强管理,带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公务活动需要安排用餐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节俭安排用餐数量、形式,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州委普法办 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