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协议”所涉内容的效力有规定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08 09:53:04

李某婚后与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被发现后,便与妻子马某签署了《婚内协议》,约定一方如有婚外情等过错行为,则婚生女由无过错方抚养,有过错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并放弃双方名下一切财产,偿还全部债务,一次性补偿无过错方20万元。该协议签订后,李某仍与罗某继续交往并产下一子。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马某同意离婚,但其要求按《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虽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类似协议,但亦无法律对此赋予强制执行力。故马某主张按《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等事宜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关于“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规定属于倡导性的条款,本身不具有可诉性。忠实义务本质上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一种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财产或物质交换而订立的协议,是将道德义务以合同的形式予以设定,不能认定为是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来源:江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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