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生态环境分局对大连渤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鸡血蛋白粉加工)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执行环评要求,对污水进行回用,而是私设暗管将部分清洗机器的污水在未经污水站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排放至厂区西墙外。通过对该公司暗管外排污水进行采样检测,发现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悬浮物浓度分别超过《辽宁省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DB21/1627-2008)规定的排放标准的2.54倍、0.17倍、1.7倍和0.6倍。瓦房店生态环境分局依法对大连渤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责令其停产整治,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来源:迪庆州委普法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