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当教师的权益受到侵犯后首先可以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申诉: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 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2.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教师还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仲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教师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法》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