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被告人高某注册成立青岛汇利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并实际负责经营。2015年至2019年6月,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马某某为业务副总、被告人王某为业务团队经理、被告人邢某为大客户经理的吸收公众存款团伙,以“汇利盈”的名义,通过发放宣传单页、广场舞宣传、组织采摘活动、业务员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宣传公司虚假“银行承兑汇票”投资项目,并与他人签订《青岛汇利盈壹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青岛汇利盈玖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约定购买合伙份额及68天至12个月的期限、6.5%-15%的预期收益率。 汇利盈公司以吸收资金量向业务员、大客户经理、团队经理、业务副总等人按比例发放提成奖金,并以吸收的资金支付购买车辆、房产、对外投资、员工工资、提成奖金、客户投资本息等。截止2019年6月案发,以被告人高某为首的四人犯罪团伙在崂山区吸收近 150人资金共 5000 余万元,实际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28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高某等四人三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 10 至 30 万元不等罚金;责令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退赔款项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法律链接:《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