葸某(女)与蒋某原系夫妻,后两人因感情不合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时约定,两个孩子由蒋某抚养,待葸某有能力时抚养一个,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未作约定。此后,蒋某一直抚养两个孩子,每年的土地流转费也由蒋某领取。 2020年,葸某开始抚养一个孩子,并要求蒋某给予其和孩子两口人承包土地流转费,但蒋某执意不肯,同时将土地农业补贴一并截留,葸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和孩子在蒋某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土地承包经营权。 永昌县人民法院认为,尽管蒋某与葸某婚姻变化,但蒋某提交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载明的家庭成员中含有葸某及其抚养的孩子,并确认了承包地确权总面积及人均承包地面积。法院认定葸某及其孩子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法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释法:《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来源:州委普法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