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邓某是洋县谢村镇海莲村七组村民,系危房改造户。2020年5月22日15时许,村上组织人员在对王某之兄王某杰进行危房改造期间,王某杰及其家人不遵照危房改造方案,阻拦施工。 被告人王某对村干部及施工人员进行谩骂,董某出言制止,与王某发生争吵,王某拿石头朝董某扑打,王某母亲邓某抱住董某左腿,使董某倒地无法躲避。二被告人共同致董某胸部多发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洋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董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赔偿。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邓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二被告人共同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7671.18元。 法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州委普法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