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5日,40多岁的朱某某通过微信向张弦(已判刑)以4800元的价格购买2件疑似象牙手镯。后于2018年至2019年间将两只手镯出售给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另案处理,手镯已追缴)。此外,民警在被告人朱某某店铺及家中查获疑似象牙制品2件(平安锁、平安扣),疑似穿山甲鳞片2片,榧木貔貅1件,紫檀如意(上镶嵌有疑似象牙制品)1件。 经鉴定,查获的5件疑似象牙制品均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大象的象牙制品,其中2件手镯共计98.99克,价值4125元;如意上镶嵌的象牙制品重量8.89克,价值370元;平安锁重量5.62克,价值234元;平安扣重量35.39克,价值1475元。2片疑似穿山甲甲片为等同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大穿山甲甲片,重29.05克,价值620元。疑似榧木制品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榧木木材,价值400元。 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26990元,在省级以上媒体就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朱某某、王某连带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41250元。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州委政法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