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林某鑫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陈某方、陈某权(另案处理)在宁德市蕉城区、福安市、福州市罗源县等地,趁被害人家中无人之际,使用撬锁入户的方式实施盗窃15起,盗取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手机、现金、外币、钱包、黄金饰品等财物并销赃分得钱款。同年8月22日,被告人林某鑫、陈某方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鑫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方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州委普法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