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李某和张某在做瓜菜生意期间,双方互有经济往来,后因关系恶化断绝交往,但张某尚欠李某部分货款未还。去年春节前,李某将张某非法拘禁,并逼迫其写下欠款6.5万元的借条。事后,张某就非法拘禁一事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刑事部分另案处理)。半年后,李某持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归还全部欠款本息。法院经审理,判定李某采用胁迫手段让张某写下的借据无效,只认定张某偿还其自认的3.2万元欠款。 法条: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所谓胁迫,是指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由此可见,胁迫是一方向另一方表示施加危害,使其发生恐惧,另一方基于恐惧而作出一定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张某在李某胁迫之下出具借条的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