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3日晚,曾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朱某某共谋贩卖毒品500克。次日,被告人朱某某准备好1000克毒品,分出曾某某所需数量,并留出10余克供自己吸食,剩余毒品放置于其所驾驶的车辆内。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受曾某某指使前来与被告人朱某某完成毒品交接,二人离开现场后不久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陈某某随身携带的纸袋和上衣口袋内共查获毒品可疑物543.68克;从朱某某驾驶的车辆内查获毒品可疑物506.61克。经鉴定,前述毒品可疑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朱某某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来源:州委普法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