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通讯的普及,微信被赋予了通讯、支付等功能,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不少便利,然而,一些人却做起了买卖微信号的生意,殊不知已触犯了法律。2019年2月,林某伙同黄某通过微信、QQ等通讯工具,向他人购买实名微信号再加价出售赚取差价,共向他人出售微信号226个,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最终,林某、黄某二人受到刑事处罚,被判决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 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福建法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