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王某系夫妻,他们二人应聘到某皮革厂打工,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一天,林某在工作时右臂不慎被轧伤。伤愈出院后,厂方告知林某,称其已被工厂除名。其妻王某也因怀孕被除名。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林某夫妇将皮革厂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负担医疗费用。法院经审理判决二人胜诉。 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法律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形: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有严重过错或触犯刑律,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因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两位原告的情况不符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法院判决其胜诉。 (来源: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