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至2008年4月期间,中国电信集团西藏自治区电信公司合同制员工央啦利用工作之便,偷盖所在公司的公章,并伪造、私刻了一枚另一单位的人力资源部公章,让普布次仁和次旺平措为其牵线,以电信公司要收购虫草为由,28次从洛某等虫草商手中赊进虫草400余斤,至案发时,涉案金额达3072.7529万元。在其28次非法收购虫草的过程中,经查证有21次将收购的虫草以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的价格销赃给韩玉山等人,价值1566.9157万元。 央啦将虫草销赃款中的862.16万元支付给虫草商,余款用于偿还高额债务和个人挥霍,至案发时,央啦尚欠虫草商2210.5929万元,案发后仅从央啦处追回赃款1万余元。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央啦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案发后追缴的赃款1万余元按比例还给各虫草商;继续追缴央啦的犯罪所得,按比例还给各虫草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迪庆州委普法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