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初,被告人周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聘请工人对其从梁某处购买来的一片桉木进行砍伐并销售。经鉴定,被采伐林木为巨尾桉,面积为0.76公顷,采伐立木蓄积量为98.2立方米。2020年4月17日,周佳昌到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六大队投案自首。之后,公诉机关以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依法对周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考虑到周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是自首,认罪认罚,综合对其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迪庆州委普法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