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张某某、刘某某、陈某某、洪某某、秦某某、曾某某等6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重庆市万州区分水镇新石村3组违法开采石灰岩。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通过矿产卫星发现该违法行为,核实后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张某某等6人违法开采石灰岩违法所得142.86万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分别判处刘某某、陈某某、洪某某、秦某某、曾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42.86万元。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迪庆州委普法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