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文某靠边停车后,坐在后排的文某甲(文某之子,7岁)未观察后方来车情况,在打开车门时与同向驾驶摩托车的彭某相撞,彭某在摔倒过程中头部又与相对方向正常驶来的周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彭某死亡。后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文某、文某甲承担同等责任,死者彭某承担次要责任,周某无责任。另查明,肇事车辆分别投保了交强险、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彭某家属起诉文某、文某甲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244052.8元。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监护人在交强险范围外承担35%责任,故本案中原告方的损失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万元,剩余部分按照各自的责任份额,由文某承担35%、文某甲承担35%、死者彭某自付3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来源:法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