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范经营一家粮油店,主要批发面粉。由于他不会驾驶货车,便找到好友老彭承揽送货服务。双方商议后约定:老彭自备运输车辆,负责面粉搬运、装车并运输至客户处完成卸货,运输费用一元一袋,按袋结算。 一天,老彭到仓库取货时未注意到面粉堆码较高,在用力拖拽面粉袋时造成垮塌,老彭被砸伤,构成十级伤残。老彭以受老范雇佣为由,要求老范承担赔偿责任。老范认为老彭并非其雇员,且事故发生系老彭操作不当,拒绝赔偿。老彭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但双方对事故发生都有过错,酌定老范承担60%的赔偿责任,老彭自担40%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法治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