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3日,聂某某为捕食野生鱼,使用禁用的单层胶丝刺网(密眼网的一种)在长江支流梨香溪水域捕捞翘嘴红鲌1尾、鲢鱼3尾、鲴鱼2尾、鲫鱼1尾、胭脂鱼1尾,其中胭脂鱼系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案发时,聂某某捕获的渔获物均已死亡。重庆市涪陵区检察院以聂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涪陵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采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同时捕获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胭脂鱼1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并触犯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以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最终,法院以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决聂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本案被告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采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渔获包括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胭脂鱼,其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来源:法治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