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唐某来到重庆市潼南区新胜镇某村,用夜间照明行猎的方式非法狩猎蛙类21只,后被当场抓获。经查,唐某非法狩猎地点属于禁猎区,狩猎时间属于禁猎期,使用的狩猎方式属于禁猎方法。经鉴定,被猎捕的21只蛙类包括13只沼蛙、8只黑斑蛙。经查,沼蛙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黑斑蛙为水生动物。到案后,被告人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已缴纳生态修复费1000元以修复生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捕获野生动物13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 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使用头灯、编织袋等工具,采用禁用的夜间照明行猎方式,在禁猎期、禁猎区内,非法捕获沼蛙13只,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犯非法狩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修复生态,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渝北区法院以被告人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唐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 法律规定:中华蟾蜍(俗名癞蛤蟆)、沼蛙、猪獾、野猪、雉鸡、画眉鸟、竹鸡、山斑鸠、白鹭、夜鹭均是农村常见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三有野生动物。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行为人非法狩猎的对象如果涉及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来源:法治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