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在考取驾照后不久,便购买一辆新车。由于是新手,为防范风险,小刘在购买了交强险之外,又在另外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2020年10月的一天,小刘在小区内停车时,与正在院内散步的老曾发生剐蹭,老曾右脚受伤严重。事后,交警认定小刘负事故全部责任,需向老曾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种损失共计25万余元。小刘分别向交强险和三者险承保公司提出理赔请求,然而两家保险公司就理赔顺序发生争议,都认为应该对方先赔。协商未果,小刘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判决,老曾因事故导致的损失,应先在交强险20万元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才在第三者险范围内赔付。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来源:法制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