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李女士起诉对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确定李女士必须在十五日内提交证据。可李女士不仅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甚至没有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却在开庭当日突然提交大量关键性证据,导致对方无法当庭核对证据和质证,法院不得不取消原定庭审,另行安排开庭。李女士也因而被法院罚款1万元。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指出:“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来源:法治安徽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