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某单位将一处沿街门面(含多个商铺)整体出租给甲公司,租期十年,双方约定承租人不得未经出租人书面备案将房屋转租。租赁期限内,甲公司先后将其中2个商铺转租并向某单位备案,某单位均予以接受。2018年7月,甲公司又将4号、7号商铺转租给程某,但因工作人员疏忽未向某单位备案。2018年8月,某单位因甲公司欠租要求其腾房,此时发现甲公司已将部分商铺转租程某。5个月后,某单位诉至法院,称甲公司未经同意将商铺转租程某,要求程某腾房。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来源:检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