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肥西县的谢某和孙某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两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将婚内购买的一套位于肥西县的商品房留给儿子,等儿子年满18岁时直接过户到他名下。离婚后,孙某因经商失败,欠下巨额外债,眼看着不断上门催债的人,他打起了留给孩子的房产的主意。不久后,孙某私自将该处房产出售,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买家将售房款106万元支付到了房管局托管账户。 谢某从儿子处得知最近孙某带人来看房的消息后,立即来到房管局查询房产归属权,这才得知前夫已经私自将留给孩子的房产出售了。次日一早,谢某前往肥西县人民法院起诉前夫。听完谢某的诉求,该院立案庭立即与执行局联手,依据谢某的申请为其办理了诉前财产保全,并于当天迅速出动,冻结了房管局托管账户内的106万元。 未能成功取出托管账户中房款的孙某气急败坏,他指责谢某小题大做,自己卖房只是为了渡过难关,将来挣了钱,依旧还是给儿子。而谢某则认为孙某违背约定,私自将留给儿子的房产出售,自私自利、贪图财产,两人之间的矛盾再次升级。法官了解情况后,对双方展开了耐心劝导。承办法官表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真实有效,应当依约履行。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虽然规定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房产作为夫妻婚姻期间共同财产,仍应由双方协商处理,私自处理于法无据。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谢某、孙某以及儿子达成协议:房款中的86万元归儿子所有,由谢某代为保管至儿子成年,谢某定期向孙某告知保管情况。剩余20万元交给孙某用于个人经营和偿还债务。 (来源:法制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