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一日一说法】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4-14 09:39:52

典型案例

据三明中院消息 2012年6月底至7月间,徐某到尤溪县洋中镇后楼村找到含有瓷土矿的农田后,便联系他在后楼村的朋友陈某震(另案处理),叫他帮忙联系该农田的承包人,并给其一些抽成。后经双方商量,由陈某震负责联系农田承包人,徐某负责联系钩机师傅、开路和垫资,挖出的瓷土以每吨23元卖给徐某。后来,陈某震联系了该农田的承包人林某梨、林某烨,并以一亩每季3800元的价格租下其农田约2.2亩,由徐某雇佣他人挖土机挖取瓷土。他们把农田上面一层肥沃的土用钩机先挖起来堆放在一旁,下面一层就是瓷土,下面的瓷土再用钩机挖起来装在大货车上运到闽清出售。2天后,罗某(另案处理)看到徐某在农田里挖取瓷土后,经陈某震介绍认识,并将徐某正在挖取瓷土农田旁的林某成的2.5亩农田以4000元每亩每季的价格租下给徐某挖取瓷土。杨某升(另案处理)看到后,经联系,徐某同意收取瓷土矿后,他也将正在挖取瓷土农田旁曹某女、林某讼的约2.2亩农田以每亩每季3800元的价格租了一个季度,来给徐某挖取瓷土。徐某等人开工挖取瓷土五天,大约挖了四百多吨瓷土,共卖得11000元。经三明市国土资源局鉴定,徐某开采瓷土矿毁坏耕地面积为7.38亩,其中基本农田7.38亩。2012年10月16日,徐某、罗某、杨某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用于开采瓷土矿,造成耕地被毁坏7.38亩,数量较大,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徐某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州自然资源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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