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3日,李某某已在武汉市居住3日,知道即将封城的消息之后回沪。回沪后,李某某担心自己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为防止传染家人,便独自居住在松江区某酒店。在此期间,李某某明知自己系重点地区回沪人员,仍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超市、便利店等公共场所。在出现咳嗽等症状后,李某某乘坐公交车前往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金山分院就诊,在就诊时不仅隐瞒武汉旅居史,还在输液室密切接触多人。1月30日,李某某签署居家隔离承诺书后,又于1月31日未经申报外出,乘公交车前往药店买药。2月2日,李某某再次前往医院就诊,在医护人员多次追问下方才承认有武汉旅行史。2月4日,李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与其密切接触的55人被隔离。 2020年3月16日下午,上海金山区法院当庭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6个月。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迪庆普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