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一日一说法】 防范未“燃”需用心 不要引火烧了“身”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4-07 09:57:42

据三明中院消息 2016年3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林某稳携带锄头、水壶独自前往大田县均溪镇红星村“丰坑垅”山场下方的荒地干农活,在翻晒劈除的芦苇时,将未熄灭的烟头随意丢弃在芦苇堆上,引燃芦苇,因当日风大,火迅速烧往上方山场,并向四周蔓延,引发“丰坑垅”山场森林火灾。经林业技术鉴定,该场火灾造成“丰坑垅”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318.5亩,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77596元。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稳积极赔偿山场所有人经济损失,且与被害单位协商并达成补种复绿协议,预交了育林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被告人林某稳犯失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律链接】

失火罪: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死亡3人以上;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责任编辑:李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