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一日一说法】雇来的小工受伤,东家夫妻共同担责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4-01 09:13:06

王刚和李芬是一对夫妻, 二人婚后在村里建有住宅。时隔多年,屋顶开始渗水,需要进行修缮。同村的老陈会些泥瓦匠手艺,王刚便找到老陈,请老陈前去“做小工”修缮屋顶,约定报酬为每天150元。其后,老陈便前往王家做工。有一天,老陈在攀爬王刚提供的木梯准备登上屋顶时,木梯突然断裂,老陈跌落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

老陈伤愈出院后,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老陈遂起诉至法院,请求王刚夫妇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李芬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老陈系王刚所雇,无权请求其赔偿。法院审理后,判决王刚和李芬夫妇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关于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赔偿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基本沿用了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和建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