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家居环境,小王决定对房屋进行重新装修,尤其是客厅阳台部分。在装修队入场施工前,小王自行将阳台玻璃全部拆除,想着装修很快就开始,未对阳台缺口做任何遮挡。 次日,装修队工头小张应约到小王家商量装修事宜,还带着4岁的儿子小强。进屋后,小王未告知小张已拆掉阳台玻璃,两人即开始讨论施工问题。就在他们讨论间隙,小强一人向阳台走去。二人均未留意。2分钟后,小强从阳台缺口跌落楼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小张认为小强坠亡是小王拆掉阳台玻璃导致,小王则认为,小张未尽到看护义务才造成事故发生。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张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判决,房主小王承担70%责任,赔偿损失553067.06元。 以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法制网) |